一、 依法负责全县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批和监督检查。
二、 依法组织、指导全县执法监督检查及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 依法互相监督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
四、 依法参与县人大、县政府、县法制办公室有关规章的起草、修改、论证工作。
五、 依法组织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六、 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七、 负责全县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行政执法工作。
八、 负责全县地震行政执法案件的建档工作。
九、 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承担防震减灾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十、 负责具体组织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