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判断新颖性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判断新颖性的公开方式有三种:
1)、出版物上的公开发表
出版物包括各种印刷品、打字的纸件及各种有形的载体,如专利文献、科技杂志、学术论述、教科书、报纸、缩微胶卷、影片、照相底片等。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的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只要申请日以前有这样的出版物存在,就会使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2)、公开使用
公开使用除了指在公众可以到达的地方使用某种产品外,还包括出示、销售或者交换该产品。
3)以其他的方式为公众所知
其他方式是指上述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公开使用以外的方式,包括口头谈话、报告、会议发言、广播、电视报道等,也包括通过模型演示使公众能够了解其技术内容。
总之,无论哪种公开,都必须合有关的技术处于能够为一般的公众所公知的状态,并且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应当是充分、完整、详细、清楚,达到使本专业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独立实现的程度,否则,不能导致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创造性主要是针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的差距来衡量,只要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也就是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创造性构思的结果,不是本专业的逻辑分析、推理和试验就必然获得的。同时这种创造性构思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在技术上前进很多,具有技术上令人意想不到的效果,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就具有创造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